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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ident happen! But he got no hurt.
Accident happened! Can he claim insurance for this accident?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台灣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他(她,它)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保險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
[編輯]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編輯]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編輯] 費率的釐定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製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機率來似和並分析風險分佈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編輯] 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是一個時期內的賠款支出占保險費收入的百分比。
* 經過保險費賠付率 : 年內賠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費收入,余者與此含義相同。
[編輯] 例子: 家庭財產保險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眾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會釐定一個保險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產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通常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編輯] 保險的原則
[編輯]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編輯]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被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人不能在承保後,再向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
[編輯]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無價,所以人身保險不必遵循該原則。
[編輯]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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